法律上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如何界定?
(1)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防卫过当的概念不是独立被提出来的,而是随着正当防卫的历史发展而提出来的。早在20世纪初,刑事社会学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学派,在刑法理论上占据了统治地位,从理性的角度对人们行使防卫权的范围、条件、合理限度等进行规定。由此可以看出防卫过当是因为超过了明显的限度,这个限度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
(2)正当防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是:
①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③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④防卫行为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⑤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有效地遏制严重的暴力刑事犯罪,发扬见义勇为的精神,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4) 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79刑法有没有正当防卫
(1) 79刑法也有正当防卫的规定,内容有些差别。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是罪名吗?
不是!它只叙述一个结果,或是断定该事件的性质!
例如:A抢B钱,经B反抗A停止抢劫,但B却将A打死,其行为已构成防卫过当,但判决时应为故意或过失杀人罪!
是超过正当防卫范围的一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处罚,如果超出正当防卫的限度,要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处罚。
不是罪名,罪名根据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犯罪确定.
不是,根据罪刑法定,在刑法中并无此罪名,因此没有防卫过当罪。也就没有这一罪名。
过当防卫在刑法中并没有这一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