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司法解释

作者:匿名   2022-02-10 18:51:48

(1) 1、正当防卫

中国现行刑法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2、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

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 另外法学理论中有:

假想防卫:你认为对方想伤害你,你就先下手为强将对方打伤或者其他伤害,而实际上对方别没有伤害你的意思,该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你应付全部责任。

防卫挑衅:故意惹怒地方,等对方出手后你再出手伤害对方,借口正当防卫想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要判多少年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要按照所涉罪名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一,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黎某当时确实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即邓某欲将其强奸,而且这种不法侵害一直正在进行并未结束,邓某在第一次遭受黎某的反击(用石头砸)后并未停止自己的不法侵害,而是继续意图强奸黎某。

邓某不小心掉入粪坑后,很快就将爬上来,待其爬上来很可能再次侵害黎某,所以邓某对黎某的不法侵害一直都在进行,并未结束。

黎某用石头砸邓某及将邓某推入粪坑都是有保护自己的防卫意识,黎某的这种行为是针对邓某不法侵害而实施的“以暴制暴”的行为。

第二,黎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要求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黎某在邓某掉入粪坑后还将其再次推入粪坑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但笔者认为这个“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

在本案中,不法侵害一直都为结束,不法侵害人虽然掉进粪坑,但马上就要爬上来,不法侵害人并未被制服、也未丧失侵害能力、也无意向看出其已经自动终止了不法侵害。

本案中黎某家住偏远,人烟稀少,被侵害时周围无人,若邓某再次爬起,黎某将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故黎某此举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是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不是很懂

(1) 今日说法节目有类似讨论,大概意思是,李某行凶抢劫,王某反抗,夺下镰刀,此时定性为正当防卫,还要看此时李某是否还有继续行凶行为,是否还对王某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如果此时李某已经被制服,而王某将其砍死,这就是防卫过当,要担负刑事责任的。如果此时李某还在行凶对王某继续造成生命威胁,而此时王某用抢夺下的镰刀砍死李某,还属于正当防卫!

(2) 哥们,这个题目我觉得也是防卫过当。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你给的这个例子是抢劫,比如说,是A和B两个人,A拿起刀想要把B杀死,反到被B夺下刀杀了。这里面就没法确定什么才算是正在进行时,难道说正在杀人时,什么时候才算是正在杀人时呢,难道刀已经砍到脖子,此时此刻才算是正在发生的动作吗?刀都砍到脖子上了,B还怎么正当防卫呢?不死就不错了。对吧?这个时候就是去了正当防卫的意义了。题干中,王某夺下镰刀就可以了,没必要将人家杀死啊,所以我认为算是防卫过当。

(3) 这要看王某在警方做问询笔录时是怎么说的。